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阳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兴杨,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权,系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刘杰。
审理经过
原告沈阳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沈阳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臧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吴岩 书记员吴纤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