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盛岳探测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南皮县南皮镇桃源村。
法定代表人:田卫芹,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中海,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前韩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县留守营镇前韩家林村。
法定代表人:李印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俊杰,该公司职员。
审理经过
原告河北盛岳探测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市前韩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河北盛岳探测仪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北盛岳探测仪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