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婷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斌、杨彬彬,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杭州淘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88号海创科技中心3幢714-2室。

法定代表人:王泽绕,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坤,浙江铭广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洋洋,浙江铭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杭州华盛达西溪时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村10组。

法定代表人:王本亮,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映洲、林静克,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婷婷诉被告杭州淘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杭州华盛达西溪时代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婷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婷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吴婷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吴婷婷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戴珍裁判日期 二O二一年六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沈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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