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长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凌源市。
被执行人:凌源市华晨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源市三道河子镇三道河子村。
法定代表人:魏春华。
被执行人:凌源市大华粮店,住所地凌源市三道河子镇三道河子村。
经营者:魏春华。
被执行人:魏春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凌源市。
被执行人:李国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凌源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长新与被执行人凌源市华晨农业有限公司、凌源市大华粮店、魏春华、李国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凌源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日作出的(2020)辽1382民初23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5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玉米款1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
本院查明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房产,但是此案件为系列案中的一件,且上述财产被其他案件查封,等待评估拍卖后平均分配,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并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利,被执行人
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