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范述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隆回县。
被告:刘应胡,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隆回县。
被告:阳美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隆回县。
审理经过
原告范述华诉被告刘应胡、阳美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因被告外出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于当日通知原告范述华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范述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在指定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范述华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