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保建,山东浒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立成,山东浒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曹景春,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
份号码372927197305032529,汉族,住梁山县。
被申请人:庄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
被申请人:王文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伟与被申请人曹景春、庄伟、王文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伟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曹景春、庄伟、王文振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李**伟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2993708041320210000200)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曹景春、庄伟、王文振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