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河东区沂河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大楼。 法定代表人:方德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文山,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沂河路181号名都国际3号楼。 负责人:姜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宗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公司职工。
审理经过
原告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财产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凯服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文山,被告华泰财产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宗迪均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凯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1040元,后变更赔偿数额为1905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31日因天降暴雨,原告在被告华泰财产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交强险等险种的鲁QY××××客车在联邦路路段智能制造产业园院内遭受水淹。事故发生后,原告向被告报案并要求赔偿损失被拒。为此,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事实有异议,原告因提供暴雨证明证实原告车辆因水淹造成损失真实性,原告车辆投保车辆损失保险,金额158436.6元,含不计免赔,根据双方约定保险合同对于其发动机部分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不予赔偿。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事故发生概况:2020年7月31日下午,在临沂市河东区院内,鲁QY××××客车被淹;原告向被告华泰财产保险公司报案,被告华泰财产保险公司委托工作人员进行查勘。 二、车辆所有人和保险情况:鲁QY××××客车登记所有人为临沂经开置业有限公司,根据原告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凯服务有限公司提交证据,可以认定其为实际所有人,在被告华泰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包含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158436元),附加不计免赔率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三、评估情况:2020年8月18日,临沂经开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临沂宜正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鲁QY××××客车损失进行评估,评估公司出具评估结论书,评定:鲁QY××××客车损失39490元。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公司对此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评估,2020年12月2日,本院委托临沂坤德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鲁QY××××客车损失进行重新评估,同年12月21日,评估公司出具临评价字(2020)第2167号评估报告书,评定:鲁QY××××客车损失为18355元。 四、其他情况:2021年3月17日,临沂市专业气象台开具临气专字(2021)34号气象灾害证明,载明:2020年7月31日06时到8月1日06时临沂市出现暴雨天气,局部地区大暴雨。特此证明。 对于被告华泰财产保险公司辩称标的车因水淹造成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根据通用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一章第六条约定因暴雨致车辆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本案中,保险车辆损失系因暴雨造成,被告华泰财产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财产损失情况表 项目 争议及认定 认定金额 车辆损失 参考重新评估报告书,本庭认定 18355元 施救费 原告仅提交临沂鑫日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出具修理费发票,被告对此提出异议,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内赔付原告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凯服务有限公司保险金18355元。 二、驳回原告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凯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案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汇入原告银行账户(开户行:临商银行开发区支行,账号:8183××××1425)。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后收取135元,由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 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润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