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区华锦,男,****年**月**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M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标,广东练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新会志达地板木业制品厂有限公司,住所:新会今古洲经济开发试验区东区E05-6-1。 法定代表人:聂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慧珠,广东法匠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健东,广东法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后被告撤销该委托)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明哲,广东法匠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聂伟业,男,****年**月**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江门市新会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xxxxxx。
审理经过
原告区华锦诉被告新会志达地板木业制品厂有限公司、第三人聂伟业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区华锦于2021年1月5日以个人原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区华锦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区华锦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25元(已由原告已预交1025元),由原告区华锦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柳云 人民陪审员 赵彩环 人民陪审员 伍悦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汤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