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朱广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0年10月12日作出(2010)曲中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广超犯盗窃罪;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1年1月12日被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5日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2018年11月29日二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于2021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朱广超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广超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5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朱广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朱广超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4年4月15日起至2032年5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瑛 审判员 孙尉玲 审判员 张云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迪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