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洪招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龙江镇××。

委托代理人:高琼兰,海南法立信(琼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琼海御泉庄酒店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69002397980835Q,住所地琼海市嘉积镇温泉官塘御泉庄。

法定代表人:潘北水,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招娣与被执行人琼海御泉庄酒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琼9002民初185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24000元及经济补偿金9000元,共计33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负担本案执行费395元。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琼海御泉庄酒店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告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海南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中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股票证券、工商股权、不动产、车辆、金融理财、支付宝帐户余额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到不动产、保险等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线下查询;对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件终本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 亮

审判员 王夫中

审判员 范祎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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