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立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河北省遵化市。
被告:北京恒益九州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661556276T,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轻纺服装服饰园区武曹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徐朝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种衍兵,****年**月**日出生,该公司职工。
被告:秦皇岛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4MA083D5U3E,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联峰路72号。
法定代表人:杨培军,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韩立铭与被告北京恒益九州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秦皇岛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韩立铭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韩立铭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文秀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