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帅向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初中文化,务工,家住红安县。2021年2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红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鄂某一部刑诉[202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帅向阳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岭、万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帅向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29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帅向阳在红安县因工地上的琐事与被害人罗某发生争执并相互扭打,扭打过程中,被告人帅向阳拿起工地上的一把捞钳打在罗某的左后腰上,造成罗某脾脏挫伤,后行手术摘除(脾脏)。经鉴定,罗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帅向阳积极将被害人罗某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伤害他人的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帅向阳无异议,且有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被害人罗某的陈述;证人帅行开、吴某、帅某等人的证言笔录;鉴定意见书以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帅向阳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的纠纷中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并致其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帅向阳在案发后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救治,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涉案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帅向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学焕 审判员  刘松涛 审判员  胡远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巧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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