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对原告唐汉清与被告夏荣盛、唐凌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湘1103民初2471号民事判决书中,因计算错误,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2021)湘1103民初247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4页第四行中的“应由被告夏荣盛承担60%即26510元,”补正为“应由被告夏荣盛承担”;第14页第五行中的“21510元”补正为“39184元”;第15页第10行中的“22620元”补正为“40294元。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金小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谢琦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