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益诉讼起诉人: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
被告:刘天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经商户,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现住嘉峪关市。
被告:张保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兰州铁路局嘉峪关铁路段退休职工,甘肃省嘉峪关市人,现住嘉峪关市。
审理经过
公益诉讼起诉人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与被告刘天荣、张保平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2月4日书面告知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经查,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于2020年10月21日公告了案件相关情况,公告期内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指派检察员张强国、检察员张维斌出庭履行职务,被告刘天荣、张保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天荣、张保平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8700元(二人各承担4350元)2、判令被告刘天荣、张保平在市级以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以自身行为为反面典型,宣传生态保护的重要性。事实和理由:祁连山林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刘天荣、张保平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中,虽对刘天荣予以起诉、对张保平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其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对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侵害,损害了国家利益,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移送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审查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刘天荣辩称: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指控的事实认可,愿意赔偿相关损失。
被告张保平辩称: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愿意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并对造成的损失积极进行赔偿。
公益诉讼起诉人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甘肃省祁连山林区人民检察院《刑事起诉书》(祁林检一部刑检刑诉[2020]4号)。证明:被告刘天荣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持有弹药罪的事实。
被告刘天荣质证认为,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供的该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证据二,甘肃省祁连山林区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甘7507刑初8号。证明:被告刘天荣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被告刘天荣质证认为,自己触犯了国家的法律,愿意接受处罚。
本院认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供的该组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证据三,甘肃省祁连山林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祁林检一部刑检刑不诉[2020]1号)。证明:被告张保平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被告张保平质证认为,自己触犯了国家的法律,愿意接受刑法处罚。
本院认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供的该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证据四,1、公益诉讼起诉人2020年10月27日对被告刘天荣的询问笔录。证明:被告刘天荣对犯罪事实认可,愿意赔偿国家损失。2、公益诉讼起诉人2020年10月27日对被告张保平的询问笔录。证明:被告张保平对犯罪事实认可,愿意赔偿国家损失。
被告刘天荣质证认为,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提供的该证据认可,愿意接受处罚。
被告张保平质证认为,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提供的该证据无异议,愿意接受处罚。
本院认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供的该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证据五,1、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川楠司鉴(02)字[2020]050号)。证明:被猎杀的猞猁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据《野生动物及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其物种整体价值为7500元/只。2、张掖市野生动物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张动鉴[2020]5号)。证明:猎杀的野兔为陆生野生动物。依据《野生动物及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其物种整体价值为80元/只。
被告刘天荣质证认为,对该组证据无异议。
被告张保平质证认为,对该组证据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供的该组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7日,被告刘天荣、张保平携带电网、钳子等作案工具,驾驶车辆擅自进入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祁丰自然保护站实验区陶丰村老村部内,使用电网非法猎捕、杀害1只野生动物,15只野免。
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猎杀的野生动物为猞猁,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物种整体价值为7500元/只;猎杀的野兔,经张掖市野生动物鉴定中心鉴定野兔属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其物种整体价值为80元/只。
另外查明,2020年10月30日,甘肃省祁连山林区法院以刘天荣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20年9月25日,张保平被甘肃省祁连山林区人民检察院以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坦白情节,且能够主动缴纳野生动物资源赔偿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张保平决定不起诉。
本院认为: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具有较高的生态、经济和科研价值。保护、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自然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刘天荣、张保平二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猞猁1只,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野免15只的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对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野生物种食物链条和多样性及生态环境的平衡造成了严重的破坏;进而破坏整个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财产利益。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综上,公益诉讼起诉人起诉请求理由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天荣、张保平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8700元(二人各承担4350元)。
二、被告刘天荣、张保平在市级以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以自身行为为反面典型,宣传生态保护的重要性。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天荣、张保平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