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继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曾先后担任贵阳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贵阳市白云区委副书记、贵阳市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贵州贵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贵州贵安电子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国有独资)董事长、贵安综合保税区有限公司(国有独资)董事长、贵安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正处级),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2019年5月18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贵安新区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11月1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清镇市看守所。

辩护人石利民、法可,贵州泽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继东犯贪污罪一案,于2021年6月21日作出(2020)黔0111刑初3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继东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和讯问上诉人刘继东,并认真审阅了辩护人的辩护词,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刘继东于2009年7月担任贵阳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职责为协助分管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城市园林绿化、国土资源管理等工作;2011年10月担任贵阳市白云区委副书记,职责为分管社会管理创新、促进社会和谐、党史、政策研究、统战、三农,主持区委区工委全面工作,联系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规划、建设、国土等方面工作;2013年4月担任贵阳市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年7月起担任贵州贵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2015年2月担任贵州贵安电子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国有独资)董事长、贵安综合保税区有限公司(国有独资)董事长;2018年9月起担任贵安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贵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构成为:贵安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出资比例79.917%)、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出资比例4.134%)、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5.949%);贵安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29日注册成立,股东分别为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出资比例95.5%)、保利新联爆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贵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贵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2.5%),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2010年至2019年,被告人刘继东在担任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委副书记、贵州贵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贵州贵安电子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贵州贵安综合保税区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在工程承接、工程进度推进、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贿赂。共收受贺桂银、张宏、廖永红等10人送予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178580元、金条2条(价值人民币461000元)、6290000港币(折合人民币4990926.3元)、20000美元(折合人民币126140元)、普通飞天茅台酒6瓶(价值人民币5100元)、15年茅台酒1瓶(价值人民币4999元),以上财物总计价值人民币12766745.3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0年,被告人刘继东利用其担任贵阳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协助分管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的职务便利,接受贵州腾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合伙人贺桂银的请托,在协调处理贵州腾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场改建事项中,向贵阳市云岩区政府及云岩区城管局相关领导打招呼,为贺桂银提供帮助。为感谢刘继东,贺桂银先后三次送予刘继东钱款。其中,2010年底,刘继东在其办公室收受贺桂银人民币10000元;2011年下半年,刘继东在其办公室收受贺桂银人民币20000元;2012年年初,刘继东在其办公室收受贺桂银20000美元,折合人民币126140元。

(2)2012年,被告人刘继东利用其担任贵阳市白云区委副书记、建设项目指挥长的职务便利,在白云区“白金片区”项目启动及开发建设过程中,大力支持和协调项目推进,为该项目开发方重庆大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帮助。2013年6月,重庆大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宏与被告人刘继东商定贿赂金额5000000元后,被告人刘继东指示其姐刘继红开立香港汇丰银行账户,张宏安排其公司人员在香港渣打银行开立账户并于2013年6月13日从该账户转款6290000港币到刘继红该汇丰银行账户,折合人民币4990926.3元。被告人刘继东告之其姐刘继红为其保管该6290000港币,后刘继红将部分款项用于购买银行理财等用途。

(3)2009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刘继东利用其担任贵阳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贵州贵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贵州贵安电子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贵州贵安综合保税区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通过介绍或者提供工程项目信息等方式为其中学同学廖永红承接电力工程项目提供帮助,廖永红得以承接多个电力工程项目。2013年10月,刘继东通过其姐刘继红收受廖永红人民币1000000元。2015年,前述贵阳市白云区“白金片区”项目房开商张宏资金链出现问题,引发购房者群体性事件,被告人刘继东遂向廖永红提出借款4000000元人民币用于归还张宏,但并未出具借条、也未约定借款利息、还款时间。2015年11月,廖永红筹集4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后按照被告人刘继东指示将该款退还张宏。此后被告人刘继东一直未将该款归还廖永红,并于2017年7月,再次收受廖永红以支付借款利息名义送予的人民币300000元。2019年初,被告人刘继东在其家里再次收受廖永红人民币100000元。

(4)2013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刘继东利用其担任贵州贵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贵州贵安电子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贵州贵安综合保税区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四川康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理业务现场负责人梁刚的请托,在承接监理工程等方面为梁刚提供帮助,梁刚以四川康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成都交大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义承接多个置投公司、电投公司工程监理业务。为感谢被告人刘继东,2017年底,梁刚在被告人刘继东位于贵阳市观山湖区的家中送予刘继东人民币1000000元现金。

(5)2015年,被告人刘继东利用其担任贵州贵安综合保税区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承接贵安新区综合保税区建设项目工程和及时拨付工程款等方面为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建筑分公司提供帮助。为感谢被告人刘继东,2015年底,该公司总经理闫广东送予刘继东2根金条(1000克黄金/根),折合人民币共计461000元,被告人刘继东随后将金条一直藏匿于其家中。2018年11月,被告人刘继东因工作受到调整,担心其经济问题已被组织发现,遂将金条退还闫广东。

(6)2015年,被告人刘继东利用其担任贵州贵安综合保税区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拨付建设项目工程款方面为路桥华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帮助。为感谢被告人刘继东,2017年初,该公司项目经理石军雁在贵阳市观山湖区附近送予刘继东人民币100000元现金。

(7)2013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刘继东利用其担任贵州贵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贵州贵安电子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贵州贵安新区郑投置业商品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树成的请托,在砂石场搬迁选址、协调砂石销路、调整管理费提取比例等方面为马树成提供帮助。为感谢刘继东,马树成先后三次将实际请托刘继东帮忙的老乡杨战杰事先准备好的钱款送予刘继东。其中,2014年6月,刘继东在其办公室收受马树成人民币50000元现金;2015年底,刘继东在贵阳市观山湖公园附近收受马树成人民币100000元现金;2016年6月,刘继东在其办公室收受马树成人民币100000元现金。

(8)2013年,被告人刘继东利用其担任贵州贵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承接大坝安置点场平工程项目以及拨付工程款方面为贵阳惠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帮助。2015年10月,为感谢被告人刘继东,该公司董事长何惠强提出要感谢被告人刘继东,并送予被告人刘继东100000美元,被告人刘继东遂向何惠强提出不能收受其所送予的钱款,要求何惠强将钱款拿回,同时提出其有一套法院街的老房子要出售,何惠强遂表示其愿意购买该房屋,被告人刘继东遂与何惠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其位于贵阳市南明区平方米的房屋以每平方1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何惠强。同时二人约定,将何惠强此前送予被告人刘继东的100000美元折抵购房款人民币670000元,房屋过户后,何惠强再次给予被告人刘继东尾款人民币500000元。江苏天元房地产土地与资产评估造价公司贵州分公司对郭秀明(何惠强妻子)位于贵阳市南明区的房屋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该房屋在2015年10月27日市场价值人民币717100元。被告人刘继东通过房屋交易形式变相收受何惠强贿赂折合人民币398580元。

(9)2016年,被告人刘继东利用其担任贵州贵安电子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接受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南指挥部副指挥长兼贵州经营部部长王某的请托,在承接斯特林项目装修及改造工程等方面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帮助。为感谢被告人刘继东,2016年初,王某在宴请刘继东后送予刘继东普通飞天茅台酒6瓶,折合人民币5100元。

(10)2017年,被告人刘继东利用其担任贵州贵安电子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承接贵安新区腾讯七星湖数据中心项目(一期)等方面为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提供帮助。为感谢被告人刘继东,2018年初,该公司项目部经理李晓军通过手机“茅台云商”APP以4999元的价格购买1瓶15年份茅台酒送予刘继东。

案发后,被告人刘继东及其家属已向贵安新区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退缴赃款人民币7456887元,贵安新区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另从张宏、闫广东处追缴赃款人民币4461000元。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刘继东亲属再代交涉案款人民币506361元至贵安新区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上述退缴、追回赃款现暂存于贵安新区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

另查明:2019年5月17日,贵安新区纪监委电话通知刘继东到纪监委接受调查,刘继东到案后除如实供述纪检监察机关已经掌握的其收受贺桂银美元的犯罪事实外,还主动交代了其收受廖永红、闫广东、石军雁、梁刚、马树成、何惠强财物的事实。

一审法院依据上述事实及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刘继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二、对被告人刘继东受贿犯罪所得财物予以追缴后上缴。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继东不服,以“1、一审认定向廖永江借款400万元为索贿事实不清,定性错误;廖永红支付利息30万元不是受贿,应认定为违纪;2、认定通过房屋交易形式收受何惠强贿赂款人民币398580元定性错误;3、案发前已退回闫广东的金条;4、张宏的钱案发前已退还400万元;5、应认定为自首情节;6、主动全部退赃,未给国家造成损失;7、量刑过重,请求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为由提出上诉。

原审被告人刘继东的辩护人提出“1、将刘继东向廖永红借款400万元认定为受贿,存在事实不清;2、廖永红归还借款后支付利息30万元,定性错误;3、廖永红与刘继东双方家庭借款中有193万元未查清;4、通过房屋交易形式收受何惠强贿赂款应认定为收受20万元人民币;5、应认定为自首情节;量刑过重,罚金过高”的辩护意见。

原公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对原审判决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

二审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刘继东利用职务便利,多次为他人在工程承接、工程进度推进、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索取他人价值人民币12766745.3元的事实清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到案经过、银行账户交易记录、涉案工程项目资料、施工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地产估价报告、退赃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上诉人刘继东归案后供述的犯罪事实,所供与在案证据能够印证。上列证据均已在一审开庭时当庭举证、质证,复经本院审查属实。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继东及辩护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及所列证据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人刘继东及其辩护人所提“向廖永红借款400万元不是索贿,是借款,廖永红支付利息30万元不是受贿,应认定为违纪;廖永红与刘继东双方家庭借款中有193万元未查清”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第一,有廖永红的证言“2015年刘继东为退还张宏的钱,以借款名义向我借款人民币400万元,后一直没有归还,也从来没有表示要归还的意思,也没有打借条。我也没有打算让刘继东还这笔钱,因为刘继东帮我那么多忙,本来就要感谢刘继东,而且以后还需要刘继东继续工程项目。...给刘继东30万元的利息其实是个晃子,实际上就是送钱给刘继东”,与上诉人刘继东的供述相印证,证实刘继东2015年向廖永红索要人民币400万元归还张宏,直至2019年被抓获时近四年期间未归还过任何本息,廖永红“借钱”给刘继东是为感谢刘继东之前的帮忙行为;刘继东收受30万元的利息实际也是以支付利息的名义行贿受贿;第二,卷内证据中,从上诉人刘继东、行贿人廖永红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中,均不能证实该193万元人民币与本案有任何关联性,辩护人也未能提交证据证实该款是否是双方家庭之间的借款或后继款项抵扣行为。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对于上诉人刘继东所提“认定通过房屋交易形式收受何惠强贿赂款人民币398580元定性错误”的上诉理由,辩护人提出“通过房屋交易形式收受何惠强贿赂款应认定为收受20万元人民币”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刘继东在行贿人何惠强请托事项办好后为感谢向其行贿100000美元时,表示自己不能收受送予的钱款,但其有老房屋要出售,何惠强遂以明显高出市价的价格购买该房屋,达到自己表示感谢行贿刘继东的目的,刘继东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何惠强出售房屋,掩盖其收受该笔贿赂款的事实,多收的钱实质上仍是何惠强表示对刘继东帮忙后的感谢费,对超出正常价格的差额人民币398580元应认定为受贿款。因此,该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对于上诉人刘继东及其辩护人所提“案发前已退回闫广东的金条;退回张宏400万元;不应计入犯罪金额”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刘继东2015年收受闫广东价值人民币46.1万元的金条2根,2018年因其担心自己的经济问题被组织发现,遂将金条退还闫广东;2013年6月收受张宏629万元港币,2015年因张宏资金链出现问题引发购房者群体性事件,刘继东怕张宏出事将其受贿事情说出来,遂向廖永红借款400万元归还张宏。上诉人刘继东受贿两根金条和受贿400万元后对财物已实际控制,其受贿的犯罪行为已实施完毕,在受贿完成后的两三年后,因为担心自己的经济问题被发现和怕行贿人张宏出事将自己供出来,才将上述财物退还行贿人,其行为不符合及时退还情况,因此,上述财物应计入犯罪金额。故该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对于上诉人刘继东及其辩护人提出“应认定为自首情节;已全部退赃,未给国家造成损失;量刑过重,罚金过高,请求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刘继东受贿财物价值人民币12766745.3元,其中索贿400万元,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上诉人刘继东因涉嫌受贿被侦查机关传唤到案后,主动供述侦查机关未掌握的同种罪行的大部分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情节,但属于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上诉人刘继东及其家属主动退缴了大部分赃款,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刘继东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其从轻处罚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继东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索取他人价值人民币12766745.3元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处罚。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继东所提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