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州金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长江路北侧审计路(审计局东侧)。
法定代表人:高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瑞淼,公司员工。
被告:杨彦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深州金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彦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深州金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州金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州金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