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绪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临漳县。
被申请人:河北鼎嘉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建设大街212号1号楼13-16层。
法定代表人:王炳焱,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绪明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邯郸市房产价值456201元,申请人已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立即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邯郸市房产价值456201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