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21)鲁0406执7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蒋广家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2019)鲁0406民初725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枣庄市山亭区冯卯镇谢庄村村民委员会 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405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延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连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