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武乡县翔峰佳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武乡县洪水镇下广志村284号。
法定代表人:郭玉峰,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晓巍,山西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武乡县广志初级中学,住所地武乡县洪水镇广志村。
法定代表人:李军,职务:校长。
审理经过 原告武乡县翔峰佳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乡县广志初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武乡县翔峰佳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武乡县翔峰佳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2元,由原告武乡县翔峰佳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 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史红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