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吴明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2631刑初72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2日立案执行冯焕模、王林虎、吴明忠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向被执行人冯焕模、王林虎、吴明忠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吴明忠立即缴纳罚金10000元,被执行人冯焕模立即缴纳罚金5000元,被执行人王林虎立即缴纳罚金5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林虎已于2021年6月23日主动缴纳罚金5000元,被执行人冯焕模已于2021年7月24日主动缴纳罚金5000元。由于被执行人吴明忠未主动履行付款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以及到相关部门调查被执行吴明忠的银行存款、车辆、税务、工商、保险、房产等财产情况,并委托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法院到被执行人吴明忠住所地调查,都未有发现吴明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吴明忠未有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于2021年7月26日将吴明忠列入限制高消费,通过本院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吴明忠目前仍在监狱服刑,经过合议庭评议,认定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今后有能力履行之后再恢复执行。为此,按照《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2631刑初72号刑事判决书的第一项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宗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龙 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