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述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小学文化,经商,住湖南省湘乡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6月11日被湘乡市gongan局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湘乡检刑诉[202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述根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于2021年7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志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述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5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张述根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湘C8××××的正三轮卸货摩托车沿S330线由棋梓镇大市场往棋梓镇普安塘家中方向行驶,行驶至S330线209km地段时,因与他人发生纠纷后报警,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99mg/100ml,遂抽血送检,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述根血液样本中乙醇浓度含量为214.98mg/100ml。

被告辩称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呼出式测试结果及现场照片等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张述根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述根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张述根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被告人张述根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述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述根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述根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及湘乡市司法局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述根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