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单广智,男,****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惠州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8日作出(2019)粤0118刑初7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单广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刑期执行自2019年2月3日起至2022年2月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10月3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广东省惠州监狱因罪犯单广智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广东省惠州监狱认为,罪犯单广智在2019年10月30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请对罪犯单广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单广智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得表扬2次,另考核分505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服刑期间改造考核档案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单广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该罪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单广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8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文贞 审 判 员 龚 敏 审 判 员 胡毅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罗慧盈 书 记 员 刘丽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