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小侠,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鄠邑区。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宁陕县江口镇佳磊采石加工场。住所地宁陕县江口镇冷水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923MA70KC5G47。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小侠与被执行人宁陕县江口镇佳磊采石加工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宁陕县江口镇佳磊采石加工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马小侠借款1880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控了被执行人宁陕县江口镇佳磊采石加工场的相关银行账户,冻结、扣划案款70000.00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马小侠。因被执行人宁陕县江口镇佳磊采石加工场暂时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有必要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陕0923执1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