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正梦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高县黄金堆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576118140K。 法定代表人:门希国,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何广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审理经过
江西正梦新材料有限公司诉何广福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作出(2020)赣0923民初608号民事裁定,冻结、查封了何广福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江西正梦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何广福的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西正梦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何广福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者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西正梦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晏胜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况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