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仙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枣庄市薛城区,现住日照钢铁有限公司生活区。

被告:丁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仙毅与被告丁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仙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张仙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欠款5011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张仙毅与被告丁杰系同事关系,被告丁杰以家里有事为由,于今年6月份共三次向原告张仙毅借款,分别为3000元、5000元、1000元,共计9000元人民币。丁杰承诺分三次还清,但其仅于6月15日偿还2000元,花呗扣费9元,实际到账1991元,7月15日还款2010元,花呗扣费12元,实际到账1998元。到期后,丁杰以没钱为由拒绝归还。为维护自身权益,依法诉讼。

被告辩称

案经送达,丁杰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主张被告丁杰以家里有事为由,今年6月份共三次向其借款,分别为3000元、5000元、1000元,共计9000元,其分别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向被告交付上述借款。被告承诺分三次还清,但其仅于6月15日向原告转款2000元,花呗扣费9元,实际到账1991元,7月15日转款2010元,花呗扣费12元,实际到账1998元。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交微信转账记录打印件和支付宝转账记录打印件各一宗,并提交其与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一份。原被告双方微信聊天内容中记载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回复“现在是真没有钱”“等等吧”等内容。以上事实有微信转账记录打印件、支付宝转账记录打印件、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微信转账记录打印件、支付宝转账记录打印件记载内容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可以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9000元的事实。经原告催要,被告应足额偿还原告借款。故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11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丁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答辩权利的放弃,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丁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张仙毅借款本金5011元。

付款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丁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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