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生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武胜县人,村民,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告:周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郫县人,居民,现住四川省会理县。
被告:张金玉,女,约35岁左右,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住四川省会理县。
审理经过
原告苏生华与被告周兵、张金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苏生华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苏生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60元,减半收取计530元,由原告苏生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