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生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武胜县人,村民,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告:周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郫县人,居民,现住四川省会理县。

被告:张金玉,女,约35岁左右,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住四川省会理县。

审理经过

原告苏生华与被告周兵、张金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苏生华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苏生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60元,减半收取计530元,由原告苏生华负担。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