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吉林市城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名吉林市城开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辛放,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吉林华文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健,职务: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吉林市城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名吉林市城开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华文地产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吉林市城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名吉林市城开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由吉林华文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买受人为吉林市城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坐落于净月开发区XX街以东,XX街以西XX象XX号楼XX号(楼栋四角号为:XX)

本院认为

由吉林华文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买受人为吉林市城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坐落于净月开发区XX街以东,XX街以西XX象XX、XX号楼XX号(楼栋四角号为:XX)的房屋进行财产保全,吉林市投融资担保有限贵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并出具保函。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由吉林华文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买受人为吉林市城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坐落于净月开发区XX街以东,XX街以西金XX象XX号楼XX号(楼栋四角号为:XX)房屋的房籍。 二、查封由吉林华文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买受人为吉林市城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坐落于净月开发区XX街以东,XX街以西XX象XX、XX号楼XX号(楼栋四角号为:XX)房屋的房籍。 三、上述房产查封期限均为三年。 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查封)的申请,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视为放弃继续冻结(查封)的权利;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徐 锐 人民陪审员  刘清荣 人民陪审员  蒋新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宋宸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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