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居某,男,汉族,住积石山县。        

被告:马某,男,回族,住临夏市。        

审理经过

原告居某与被告马某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2021年3月22日原告居某以起诉被告缺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居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居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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