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杨亚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
原审被告:江录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原审被告:杨建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杨亚军与原审被告江录波、杨建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4日作出(2018)皖1226民初134号民事判决,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抗诉机关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阜检民(行)监(2019)3412000009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指令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