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光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沂水县马站镇村民,住该村。
原告:刘光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沂水县马站镇村民,住该村。
原告:刘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沂水县马站镇村民,住该村。
原告:郭志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沂水县马站镇村民,住该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刚,山东广则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窦金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沂水县马站镇村民,住该村。
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96562177D,住所地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双月园路科技创业园B座1楼沿街。
负责人:吴修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峰,山东尧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刘光庆、刘光法、刘霞、郭志芳与被告窦金宇、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刘光庆、刘光法、刘霞、郭志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刘光庆、刘光法、刘霞、郭志芳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