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小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世辉,湖南湘涵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轩彬,湖南湘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源泽趣艺文化传媒(三河)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顺路纳丹堡小区2号楼2单元802室。 法定代表人:夏源泽。
审理经过
原告王小红与被告源泽趣艺文化传媒(三河)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王小红于2021年8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 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小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小红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马令梅 审 判 员 刘德璋 审 判 员 于 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庆丰 书 记 员 李雪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