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云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西吉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镇溪办事处雅溪社区G209复线旁(烟草物流中心对面)。
法定代表人:瞿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建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原审第三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鲁岗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李宝忠。
审理经过
上诉人谢云舟因与被上诉人湘西吉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杜建清,原审第三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21)湘1002民初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谢云舟于2021年8月7日收到一审法院向其送达的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谢云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