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被告:阳六乃,男,1969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浩与被告阳六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300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被告因资金缺乏向原告借款35000元。2020年3月2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33000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并承诺同年8月28日还清。后经原告催收,被告拒不偿还。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在起诉状中虽然写明了被告的姓名、住址,但本院根据该信息去公*安机关查询被告的身份信息时,查询结果显示“没有查询到任何符合条件的相关数据”。综上,本案在被告不能确定的情形下法院不宜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浩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已收312元,退回原告李浩。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