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襄阳市群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襄阳市樊城区星月巷星月花园。 法定代表人:李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勤,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飞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襄阳市群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富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飞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2020)鄂0602民初3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群富物业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群富物业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襄阳市群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襄阳市群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尹波涛 审判员 刘贤玉 审判员 何绍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加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