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薛占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省**门峡市陕州区。 委托代理人:王云燕,系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陕县支建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省**门峡市陕州区。 法定代表人:侯冬冬,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薛占星与被告陕县支建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5年,被告陕县支建矿业有限公司提出单位要建集资房,要求原告积极购房。原告于2005年和2008年分三次向被告支付购房款86815.47元。2008年至今,原告无数次要求被告交付房屋,被告至今拒不向原告交付房屋。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无奈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购房款86815.47元及利息58346.51元,共计145161.98元(自2008年9月27日起暂算至2017年4月27日,利率按年利率7.83%计算,之后利息按86815.47元,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陕县支建矿业有限公司,原告提供不出被告的住址等基本情况,不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有关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第(二)项的规定,“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薛占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4元,退还给原告薛占星。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侯廷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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