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段朋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

被告:张晓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

审理经过 段朋坡与张晓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段朋坡称双方已和解并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段朋坡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段朋坡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敬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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