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陶海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孔荣(系原告陶海洋之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
被告:梁传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
被告:梁山县四方商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832493607811,住所地梁山县水泊南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梁传武,会长。
上列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彬懿,山东及时雨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陶海洋与被告梁传武、梁山县四方商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陶海洋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陶海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陶海洋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陶海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