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常德市华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府坪街道办事处青阳阁社区畔池街(华兴花园内)。 法定代表人:罗林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雄,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汉香,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审理经过
常德市华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汉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受理。2021年9月7日,常德市华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张汉香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常德市华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张汉香的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常德市华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常德市华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徐 丽 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卢 俊 宗 书 记 员 欧阳方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