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程来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临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与程来福系父子关系,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杨文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第三人:潍坊宝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MA3EQDECXW,驻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胜利西街459号西城名都小区4号楼5号。

法定代表人:孙丽丽,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程来福诉被告杨文杰、第三人潍坊宝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程来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刚,杨文杰,潍坊宝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丽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程来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房期间拖欠房租共计2500元;2.判令被告承担租房期问拖欠物业费及垃圾清运费共计844.6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支付的中介费共计25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名下房产一套位于潍城区××街××号××号楼××,一直委托长子程刚代为出租打理。2019年10月14日,程刚与被告在宝日房产明德花园店签订《房屋出租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证据3),因程刚出差在外,委托宝日房产经纪人郭欣(后离职)代为签署。合同约定房屋租赁期为自2019年10月14日至2020年10月13日,共计12个月。租金为每月500元,付款方式为“押一付三”.原告当天即把钥匙及电卡等移交被告,合同正式生效。2020年4月10日,应为租期内第三次交租日,但是被告先是恶意断联,后以多种理由拒付房租及相关费用,后经程刚多次催要,才勉强于4月12日微信给付500元,并说欠钱不多,肯定不会赖账。4月22日,程刚再次微信催租,被告再次恶意失联,并准备单方面退租,程刚明确表示会扣除押金,被告苦苦哀求,后双方于4月29日达成一致,程刚同意被告转租房屋,但转租时需告知程刚。5月23日,程刚再次微信催租,并明确要求被告对租房合同做了断,被告认可单方面违约,但在面对拖欠房租及物业费时百般抵赖,一会说给交,一会又说不同意,没有义务交,并威胁把房屋钥匙扔掉,或去房屋搞破坏。程刚不为所动,依然坚持按照中介租房的流程即腾房子-清欠费-清查房屋用品-交钥匙的程序,可以退出合同,但流程不能缺少,对被告的无赖行径断然说不。双方因此成讼。原告签字的主体明确、事实清晰、内容有效,被告违约事实清楚且违约手段恶劣。在双方微信交流过程中,不断威胁恫吓,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杨文杰辩称,我有说过会把房屋钥匙扔掉,但没有说过去房屋搞破坏,我学历不高初中文化,房东跟我说的法律知识不懂。从2020年4月份我就不在涉案房屋租住了,再也没有去过,搬走时我与房东达成一致意见要把房子转租,合同属实,租金500元/月,转租期间房租没付,到5月时我明确跟程刚说不住了,程刚不同意,我承认单方面违约。对于我居住期间的物业费我同意交,但诉状中第二项诉求是一整年的物业费及垃圾清运费。对于中介费,我方在租房时已缴过中介费250元,对于原告的中介费我方不承担。对于诉讼费用我方不承担。

潍坊宝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辩称,房屋出租合同是我方职工郭欣代为签属的,这个是经过程刚与郭欣达成一致意见。当时原告找过来后,我找过被告,被告在老家回不来,说要把钥匙寄过来,原、被告于2020年6月份左右在我方处调解过,当时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被告钥匙送到原告处,其余的事情不用我方处理,之后的事情我方就不知道了。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坐落于潍坊市潍城区××街××号××号楼××房产(面积50.32㎡)系程来福所有。2019年10月14日潍坊宝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员工郭欣代程来福与杨文杰签订《房屋出租合同》,程来福将上述房产租赁给杨文杰使用,租赁期间自2019年10月14日起至2020年10月13日止。月租金500元,交纳方式为按季度支付,应在付款期末前10天付款。程来福收取押金500元,租赁期满结清水、电、气费交还钥匙后退还押金。租期未满退房押金不退。租赁期间的水、电器、收视、电话,卫生及物管等费用由杨文杰负担。

合同签订后由程来福儿子程刚负责收租事宜。杨文杰与程刚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进行沟通。因新冠肺炎疫情原因,杨文杰支付房屋租金不及时,自2020年4月14日后的租金未付。

杨文杰逾期支付房租后,杨文杰与程刚通过微信进行过多次沟通,程刚曾要求杨文杰再给500元把费用结清即可。杨文杰表示不能够接受,押金不要了,也没有责任再交什么房租,能做到把物业费等费用结清,押金算是给房主的补偿已经仁至义尽。杨文杰发送微信称:“钥匙你不要我就扔了,钥匙你不要我就给中介,给谁你指定一下,你不指定,我将在中介与另一位见证人面前毁掉并且保存视频留证……”。2020年5月26日杨文杰通过微信向程刚陈述房屋不再租赁并从租赁房屋搬出。诉讼中,双方认可物业费的标准为1.2元/m/月,垃圾清运费为10元/月。截止至2020年5月26日,杨文杰实际租赁7.5个月,杨文杰尚欠程来福房屋租金750元(500元/月×1.5个月),物业费452.88元(1.2元/㎡×50.32㎡×7.5个月),垃圾清运费75元(10元/月×7.5个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举证不能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争议焦点如下:

1、租赁合同是否解除的问题。2020年4月因新冠肺炎疫情,杨文杰无生活收入来源致使房屋租金出现拖欠,2020年5月26日杨文杰向程来福儿子程刚发送微信,不再租赁房屋并从房屋搬离。程刚收到微信后未接收钥匙。因新冠肺炎疫情的原因,杨文杰无收入来源不再租赁房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杨文杰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程来福、程刚拒不接收房屋钥匙的行为不影响合同解除的效力。故双方签订的《房屋出租合同》于2020年5月26日解除。

2、杨文杰是否应向程来福支付房屋租金及物业费、垃圾清运费。2020年5月26日双方的《房屋出租合同》解除,故截止至2020年5月26日,杨文杰实际租赁7.5个月,杨文杰尚欠程来福房屋租金750元(500元/月×1.5个月),物业费452.88元(1.2元/㎡×50.32㎡×7.5个月),垃圾清运费75元(10元/月×7.5个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租期未满押金不退,归程来福所有。故杨文杰已经支付的押金500元,不能从应付款项中扣减。上述款项共计1277.88元应由杨文杰支付给程来福。

3、关于房屋中介费问题。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中介费系支付给潍坊宝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双方未对合同提前解除时中介费如何处理进行约定,程来福要求杨文杰承担房屋中介费的主张,无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杨文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程来福房屋租金、物业费、垃圾清运费共计1277.88元;

二、驳回程来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杨文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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