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突泉县顺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禹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2247794660X8。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突泉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某,女,****年**月**日出生,职员,群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突泉镇。
身份证号:×××。
被告:苏某,群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突泉县顺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苏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突泉县顺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突泉县顺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突泉县顺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突泉县顺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