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1,人,住吕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北京宋×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2,人。系原告父亲。

被告:山西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候×。

审理经过

原告张×1与被告山西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1撤诉。

案件受理费695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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