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营业场所: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宝峰街道中渡社区梯云路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6886840710H。
负责人:罗友巍,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泽宇,系该支行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滔,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诉被告王滔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滔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撤回对被告王滔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被告王滔自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