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郴州市北湖区金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冲口路50号。 法定代表人陈曲,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侯忠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北湖区。 被执行人:张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北湖区。 被执行人:金清,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住郴州市北湖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郴州市北湖区金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侯忠德、张俊、金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郴州市北湖区金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郴州市北湖区金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21)湘1002执恢2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唐胜任 审判员 田忠民 审判员 周 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