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季扣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盐都区。

申请执行人:罗得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马以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建湖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季扣忠、罗得中与被执行人马以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作出的(2018)苏0925民初55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当履行54115.15元及相关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工商、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8)苏0925民初55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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