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明天,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靖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某,甘肃文谭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周某1,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会宁县。现在白银监狱服刑。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2,系周某1妹妹。        

审理经过

原告高明天与被告周某1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高明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侵占原告资金200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周某1于2017年-2018年在原告经营的会宁县中亿孕婴总店及其分店打工期间,利用其店员身份非法侵占原告资金达200多万元,后经原告索要,被告拒不支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会宁县中亿孕婴登记为个人工商户,原告高明天为法定代表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当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故本案应当以会宁县中亿孕婴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高明天作为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高明天的起诉。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400元,退还原告高明天。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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