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牛宾,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高新区。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现在河南省三门峡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关于牛宾犯职务侵占罪一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3刑终776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人牛宾应当退赔2893763元。因义务人牛宾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该案于2021年1月26日移送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执行干警于2021年3月19日到河南省三门峡监狱服刑向被执行人牛宾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牛宾向本院报告无财产,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多次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牛宾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牛宾在深圳前海小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60%的股权,在深圳前海汇源稳健成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持有22%股权,本院已委托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对其股权进行冻结,因受害人无法提供评估该股权的相关材料,该股权暂无法处置。
三、本院依法向洛阳市不动产中心、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牛宾的房产和公积金信息,经反馈,其名下无不动产及公积金信息。
四、被执行人牛宾羁押于河南省三门峡监狱,本院派遣干警于2021年3月19日前往河南省三门峡监狱对被执行人牛宾进行了约谈,督促其履行退赔及缴纳罚金义务,被执行人牛宾表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没有能力履行。
五、本院派遣干警于2021年7月5日到被执行人牛宾家住址洛阳市涧西区高新创业路2号院5号楼2单元201号进行实地走访。经调查,被执行人牛宾不在此居住,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已向被执行人牛宾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豫0391执8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牛宾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依法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