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薛某,男,住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张某,女,住甘肃省崇信县,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薛某与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5日以双方私下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薛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