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颜仁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
被执行人:周艳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
被执行人:贺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颜仁亮与被执行人周艳武、贺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281民初13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款项47271.83元。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执行,并于当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2021年8月23日,通过电子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周艳武、贺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收到后未在期限内履行。
二、2021年8月24日、2021年9月10日,两次向全国法院数字法院系统申请查询被执行人周艳武、贺益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上述财产信息。
三、2021年8月31日被执行人贺益向本院交纳款物17078元,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兑付执行款16925.08元,并将余款153元上缴国库,用于交纳执行费。
四、2021年8月26日,本院向醴陵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周艳武、贺益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2021年9月1日,本院向醴陵市明月镇档梓山村村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周艳武的去向、房产土地信息以及债权、收入等财产状况,村委会反馈周艳武本人暂在广东务工,无房产、土地,对其他财产状况不清楚,无其他财产线索。
六、2021年9月10日对被执行人周艳武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通过电话沟通的方式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汤晓律师,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其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贺益履行了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被执行人周艳武尚有30193.83元执行款项未予以履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对终结本次执行行为的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