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8号院3号楼5层601内2号。
法定代表人:欧拓嘉(TOLGAOKTAY),董事长。
被执行人:杨美中,男,19784月17日,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梅中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281民初35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5日依法受理。本院于2021年7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在执行中实施了如下行为:
一、2021年7月5日,通过电子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
二、2021年7月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等信息,反馈无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1年7月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保险、工商、民政、车辆等财产信息,反馈被执行人无上述财产信息;
五、20217月26日,向醴陵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五、2021年7月16日,本院向醴陵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六、2021年7月7日,本院向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对外投资。
七、2021年9月2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匡爱国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八、2021年7月23日,本院委托指派干警前往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财产调查,到社区、村委会了解相关情况,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九、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就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约谈了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8月27日,本案应执行金额为334924.05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334924.0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执行本次程序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