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全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 被执行人:凃世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朱字菲与凃世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2021)皖1821民初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4号立案,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227000元及利息42757元(截止到2021年2月18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付清日止),案件受理费2640元。 执行过程中, 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依法处置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皖P×××××号奔驰牌机动车,其名下的郎溪县建平镇福海花园6幢1001室的房产另案在处置中。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4、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其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综上,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另案处置中,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宗 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谷婷婷